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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引资 奖励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者:耿村人
    2017-08-22 03:55:34   转载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引资 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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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贯彻“全党抓经济、核心抓工业、重点抓项目”的指导思想,按照“突出发展二产、繁荣提高三产、培育精品一产”的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全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工作主要围绕以下行业项目开展: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税贡献大的有色金属加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项目;现代物流、交易中心、金融服务、技术研发、新型电商、高端教育、新型医养康养、大数据云服务中心、特色小镇、需引进的城市配套设施及新型文化旅游等项目;国家、省内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农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奖励成功引进第二条所述项目的国内外个人和组织(以下简称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示范区财政承担。本办法所涉及的投资额、奖励资金(税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

        1、引进境外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购置投资及土地购置费等,下同)的4‰ 进行奖励;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 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 进行奖励;属于世界500 强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7‰ 进行奖励。

        2、引进境内的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 进行奖励;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4‰ 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进行奖励 ;属于全国500 强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6‰进行奖励。

        3、引进境内的其它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进行奖励。

    4、引进外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合资、合作形式投资示范区在建或已建成的项目,按其实际出资额的2‰ 进行奖励。

    5、具有重大影响力、集中开发的产业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第五条成功引进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地在示范区;

        2、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限竣工投产(由于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扣除),并达到设计产能和效益。

    第六条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固定资产投资及税收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功人员引入同一项目,奖金由有功人员自行协商分配,奖金总量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示范区机关干部,可在干部选任、评优评先、享受政治荣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加油站、加气站、光伏电站、垃圾电站等资源占用型和政策补贴型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示范区职能部门引进的政策性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的考核认定工作由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有功人员申报后,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审,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其中,合同签约、地款到位、项目开工建设兑现60%,完成投资额、建成投产兑现40%。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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